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乡**村**组**号,现住邵阳市双清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车牌为湘******小型轿车途经邵阳市大祥区**路**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血液鉴定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8mg/100ml。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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