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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9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苏H1****号小轿车,从其家中出发,行驶至淮安市淮阴区**街道**街杜某某经营的快递点时,双方发生矛盾,因杜某某报警,夏某某被出警民警现场查获其酒驾行为。经鉴定,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抵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夏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20]12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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