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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2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号,住杭州市萧山区**小区**室。因本案于20204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的奔驰牌小型轿车自本市余杭塘路学院北路附近出发,途径学院北路、润园街、申花路、莫干山路、花园岗街、夏萌巷等。当日5时10分许,当其驾车沿夏萌巷由西向东行驶至莫干山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被民警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液,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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