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1********,汉族,文化程大学专科,中共党员,宁波市鄞州区**包装厂负责人,暂住宁波市鄞州区**镇**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号**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该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晚19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穿山公路附近处时被执勤设卡的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照片、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案件照片等;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夏某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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