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7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1002室(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皖A9****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中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田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卢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人车合照、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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