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住南京市栖霞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村**村**号)。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1****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迈化路时被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夏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4.3mg/l00mL血。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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