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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本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2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的小型汽车从文县拱桥向大沟方向行驶,车行至文县大沟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至文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后果,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过,不具有“两高一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8种从重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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