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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香,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轻骑铃木牌贵E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黄泥寨安置区方向往安龙县双龙小镇方向行驶。22时03分,当行驶至安龙县栖凤街道桅峰大道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8.3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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