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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65********,本科文化,肥东县**局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现住地安徽省肥东县**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时许,夏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小型客车,沿肥东县包公大道行驶至**道**路**处,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3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2.9mg/100ml。

本院认为,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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