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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蓬溪县人民医院外时被执勤的民警挡获,民警遂对夏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二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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