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地管理员,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麻城**村**组**号**号,现住叙永县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号的小轿车从叙永县新区水街驶往叙永镇御景东城方向,行驶至叙永县新区**道叙永县**医院路段处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夏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12.3mg/100ml;经提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