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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住新建区**镇**新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赣M*****号小型汽车沿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大道“新城吾悦广场”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的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带至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并出具了江西神州[2020] 毒鉴字第S05**号《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在送检的夏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5.93mg/100mL。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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