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中国****保险湘潭市分公司九华支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栋**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湘A****9的普通小型客车,沿湘潭市一大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一大桥路口方向行驶,至一大桥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1606 mg/100ml。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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