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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武冈市****职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许,夏某某驾驶湘E7***6小型轿车沿武冈市都梁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市疾控中心地段时,与相对方向刘某某驾驶的湘E7***X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妻子毛某某报警后,夏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认定,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夏某某于当日21时许的血乙醇含量为177.26mg/100ml。

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经协商,于2020年2月1日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并负责其车辆的维修费用,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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