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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68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绥宁县**乡**村**组。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经营金华**化妆品有限公司。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向丰某某(已提起公诉)下单后,丰某某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制作了假冒HUDA BEAUTY品牌的唇彩或口红管子14400支。2019年4月份,一外国人(身份不明)欲向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下单并要求生产少量假冒NARS品牌的唇彩样品,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其公司内生产了假冒NARS品牌的唇彩成品120余支,后该外国人未下单。

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与HUDA BEAUTY注册商标权利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与被侵权注册商标权利人达成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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