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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州市**中心**分中心**,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巷**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陈某甲(不起诉)孩子于2017年去世后,因无法生育,决定领养小孩。后来陈某甲得知在莆田工作的卢某某(已判决)有一个1岁左右的女儿无力抚养,想给孩子再找一个父母,便与自己妻子前往莆田与卢某某见面商谈细节。小女孩经体检身体没问题后,陈某甲于2019年2月1日付给小女孩父亲卢某某人民币8万元收买该小女孩。陈某甲把小女孩领回家后,因无法按照正常途径办理落户手续,便打算办一本假的出生医学证明。陈某甲经他人介绍后,付给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人民币1千元,让其帮忙办理假的出生医学证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通过白湖亭公交站附近电线杆上的制证小广告联系造假分子,办理了一份伪造的名为陈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交给陈某甲。2019年5月10日,陈某甲使用该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岳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新生儿陈某乙户口落户时被户籍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出生医学证明一张;

2.书证: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承诺保证书、收条、领养协议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夏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局出具的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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