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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堵城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在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唐渡村8组010号电线杆附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周某某(男,殁年72岁)撞倒,造成双方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夏某某现场委托路人求救,路人拨打110、120电话,双方被同时送往黄冈市中心医院救治,周某某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夏某某驾驶的“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与轻便摩托车的主要技术条件相符。夏某某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害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夏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安葬协议、谅解书、收条、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尹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过失犯罪,夏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法定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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