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90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村**组**号,现住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上,夏某某驾驶川******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五通桥区方向沿进港大道往乐山市市中区大渡河方向行驶,20时许,当该车行驶到进港大道车子镇北站10路公交车站台外人行横道处时,与其行驶方向从左至右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欧某某相撞,造成欧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夏某某主动拨打120救援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欧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夏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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