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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10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甲驾驶皖C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台市东台镇官楼村九组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夏某乙交叉路口处,与沿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严某甲驾驶的承载严某乙、袁某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严某甲、严某乙、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袁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夏某甲驾车逃逸。经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袁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斑块内出血死亡,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损伤在袁某某死亡中的参与度以45%-50%为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夏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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