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一部刑不诉〔2019〕23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为县****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邾毅,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 于2019年8月29日向无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同年9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17日分别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0日,无为县陡沟镇人民政府招标的无为县陡沟镇畅通工程(撤并村道路)暨农工路(港河村)、陡沟路(桐城村)、塔江路(金城村)、通江大道(关杨村)工程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社会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2827661.19元。期间,李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为中标,借用芜湖****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由李某某统一确定投标报价安排上述公司制作标书,并指派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代表攀枝花****建设有限公司,到开标现场参与开标,经过招投标程序,由芜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2457547.79元的投标价中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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