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夏某酒后驾驶陕E*****小型轿车,沿渭南城区崇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幸福城小区东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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