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怀宝,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福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在位于福鼎市**街道**村**派出所旁的移动大楼项目工地排水管道施工过程中,夏某乙、夏某甲、夏某丙、夏某丁等人多次到工地上,以工地地块未赔偿到位的无理要求,通过围堵在工地勾机旁、勒令勾机师傅停工的方式,阻挠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导致施工中断,严重扰乱正常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经调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已于2012年12月25日与福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获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8日获得该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16)福鼎市不动产权第****号)。经福建省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福鼎市****移动生产大楼工地因施工被阻工造成的机械台班、人员窝工损失共计67417元(鑫八闽价鉴【2019】482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夏某丙有聚众或者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且造成严重损失。福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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