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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圣某甲盗窃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杜检检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圣某甲,女,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住淮北市杜集区******建筑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江某某 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7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圣某甲步行前往**镇***菜市场买菜,路过“**教育”的店面门口,趁人不备,将放置在店门口的8盆花卉盗走。

后公安机关从圣某甲住处扣押八盆花卉,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八盆花卉价值人民币11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圣某甲犯罪情节较轻,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圣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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