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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图某某盗窃案)_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图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67********,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新巴尔虎右旗**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大街******小区第4栋,现住新巴尔虎右旗****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2时许、17时许、4月3日、4日、6日被不起诉人图某某在新巴尔虎右旗新浩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友谊超市)内共计五次用手提包藏匿商品的方式窃取1瓶飘柔洗发水、1瓶欧莱雅精油滋养洗发露、1瓶强生婴儿润肤露、4支馥佩貂油护手霜、1个旭光休闲不锈钢内胆、2盒双枪合金筷子、2瓶卓妍浴盐、1瓶相宜本草保湿水、3瓶相宜本草美白乳液、1瓶欧莱雅修复霜、1瓶清扬去屑洗发水、1瓶欧莱雅男士滋润乳、4支爱步真皮保湿乳、1瓶相宜本草保湿乳、2瓶相宜本草洁面乳、1支云南白药牙膏。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062.6元。

被不起诉人图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图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自诉。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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