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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图某某合同诈骗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5号

被不起诉人图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白音诺尔镇****嘎查**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图某某与王某某在2015年签订分养合同,约定由图某某分养王某某的141只羊,在2019年返还282只羊给王某某。现有证据证明2015年-2017年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羊价下跌,出售每只羊的平均价格尚不足以达到购买草料的价钱,致使图某某只能通过大量出售羊,以卖羊款偿还草料款的方式维持分养,造成恶性循环,加上羊因病死亡、丢失、因病无法生产羊羔等原因,导致羊数量减少。使得王某某分养的羊部分损耗部分销售。

本院认为,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经营不善导致分养合同没能履行,故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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