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国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2323301953********,汉族,小学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乡**村**屯,农民。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国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秋季,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未经庆安县国有林场管理局大青山林场允许,使用自家的504型号旋耕机在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大青山林场施业区70林班内,非法开垦占用林地总面积为45.37亩,用于种植水稻,其占有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国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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