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国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306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日晚,解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国某某购买冰毒,并向国某某微信转账800元。国某某以800元现金向刘某某购买冰毒一包约0.7克到0.8克,当晚23时许,解某某来到青岛市市北区大连**路**号**单元**室国某某的住处,国某某将该包冰毒交给解某某,后解某某从中取出约0.2克冰毒放入国某某家中的溜冰壶内,二人一起吸食,解某某吸食几口后拿着剩下的冰毒离开。
2019年2月9日下午,解某某联系国某某购买冰毒,之后解某某来到青岛市市北区大连**路**号**单元**室国某某的住处,向国某某微信转账800元。后国某某到刘某某处以800元现金购买冰毒一包约0.7克到0.8克,回到住处将该包冰毒交给解某某,解某某从中取出约0.2克冰毒放入国某某家中的溜冰壶内,二人一起吸食,解某某吸食几口后拿着剩下的冰毒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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