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回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6********,回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2时18分许,犯罪嫌疑人回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安达市**村其家中出来,途经安达市**街交警大队门前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回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mg/100ml。2020年03月31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回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63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自愿履行志愿服务,系初犯偶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回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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