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四某某,女性,藏族,文盲,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9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炉霍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炉霍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的父亲在十几二十年前带回一把枪,十年前其父亲去世后持有至上交(一把仿制式手枪)。

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犯罪嫌疑人四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枪支,且犯罪嫌疑人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