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单位四平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105********,单位地址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法定代表人李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性别,男,1967年**月**日出生,四平市**有限公司管理人员。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四平市**有限公司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不起诉单位四平市**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场国有林地(孤家子镇**分场*林班**小班、**小班)内占用林地修建厂房。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四平市**有限公司占用林地地类为农田牧场防护林,占用面积共计5.25市亩(3500平方米),已硬面化处理的林地植被受到严重毁坏。案发后,涉案林地审批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院认为,四平市**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四平市**有限公司系正在经营的民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四平市**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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