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四川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单位四川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359********,法人:王某某,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2年3月31日,住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中药饮片、毒性饮片(凭有效《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中药材种植及购销(国家禁止种植的药材除外,销售本企业自产的中药材涉及许可项目的要持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案汉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四川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被不起诉单位四川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经营利用国家重点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应市场需求,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从泸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3900元每千克的价格购进炮山甲(穿山甲鳞片经砂烫炒制而成)20千克,共计支付货款78000元。2016年至2019年期间,四川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每千克4800元、5500元、8000元等不同的价格销售给西昌**大药房、金阳县**大药房、宁南县**大药房等药店及诊所、村级卫生室、个人共17家,共计售出炮山甲10.4千克,非法获取共计56360元。未售出的4.475千克炮山甲被汉源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经鉴定:送检的炮山甲物种为:鳞甲目、穿山甲科、属穿山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核定,涉案炮山甲价值共计93800元。2020年5月15日,四川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退交99625元涉案款在汉源县公安局账户。

本院认为四川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四川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