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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聚众斗殴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宿舍**号,住池州市贵池区**小区**栋**室。喻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1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赵某某、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与吴某甲、陈某某、胡某某在东街口拼桌吃夜宵,期间张某某与吴某甲因喝酒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张某某、赵某某、喻某某对吴某甲进行殴打。吴某甲被打后不服气,遂电话联系其哥哥吴某乙过来帮忙,吴某乙邀集徐某某过来替吴某甲“报仇”。张某某看到吴某甲打电话喊人过来要打复架,就邀集王某某带械具过来打架。双方到达市长江路杏花村市场巷子以后,吴某甲、吴某乙、徐某某在地上拿起砖头与张某某、赵某某、喻某某、王某某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王某某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将吴某乙左手臂砍伤,其他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赵某某、吴某甲伤情构成轻微伤,吴某乙伤情至少构成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喻某某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以及在斗殴现场实施了斗殴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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