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615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塘**组**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驾驶货车经过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时,窃得**大庙堆放在该村**路**号对面的空地上的长石砖147块、正方形石砖251块,经价格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82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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