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老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建县****号,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9月8日经该局决定被释放并取保候审,10月30日经我院决定,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上午,罗某某骑电瓶车经过珠山区勤俭下岭公厕附近时,被害人正在倒垃圾。罗某某见洪某某佩戴一金项链和金佛吊坠,遂将电瓶车停好走到洪某某身边。趁洪某某不备之际,罗某某将金项链和金佛吊坠扯断抢走后骑电瓶车逃离现场。随后,罗某某来到****将抢来的金项链及金佛吊坠卖给店主喻某某。喻某某检验真伪及称重后(净重12.6克),以5000元收购了金项链和金佛吊坠。8月29日,喻某某将金项链和金佛熔铸成金戒指并以512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顾客。9月2日下午18时许,公安机关在西瓜洲一私房内抓获罗某某并扣缴其所获赃款3000元。9月3日,公安机关在****抓获喻某某。
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本人无前科劣迹,有正当职业,其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元并已获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前科材料、户籍信息、发还清单等;2.证人罗某某的讯问笔录;3.被害人洪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讯问笔录;5.现场检测报告书;6.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7.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全部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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