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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将其释放。

本案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 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在自家责任田(位于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水库下第二块田)中用打火机点火焚烧稻草秸秆,后因大风火势迅速蔓延至相邻的山场,引发森林火灾,喻某某和闻讯赶来的张某某等人一起扑救,当日下午18时许,火灾被扑灭。火灾发生后,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民警接警赶至现场进行勘查。喻某某积极的配合警方的调查。

经曾都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镇**村森林过火区域现场调查报告》:本次过火区域面积约11.0631公顷,其中乔木林地7.4137公顷,宜林地3.6494公顷。

因喻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董某某、王某丙、叶某某、杨某某及曾都区**镇**村民委员会均出具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身份信息表、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检查笔录、无犯罪记录证明、喻某某复绿现场照片、保证书、谅解书、调解协议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张某某、何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曾都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镇**村森林过火区域现场调查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指认笔录;5.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因过失造成火灾,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构成失火罪。鉴于喻某某主动到案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书面谅解。且案发后积极进行补植复绿,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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