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住**镇**垸**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城区杜鹃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喻某某配合呼吸式酒精测试,经检测,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经抽血化验鉴定,喻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83.0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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