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0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区**镇**苑**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什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0时许,喻某某驾驶川A*****的小型轿车行至什邡市京什东路南段时,被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挡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喻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什邡市二医院抽血留检。
2019年9月19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8.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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