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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酒后驾驶赣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西湖段长运电子市场门口时被查获。民警对喻某某进行酒精呼气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86mg/100mL,民警将喻某某带至南昌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对喻某某抽取血样进行鉴定,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是92.2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和血样检测意见书;

4、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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