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4********,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家私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文科,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第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31日公安机关第二次补查重报)。
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9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家私销售公司委派喻某某来滁州帮助程某某培训业务员和扩展市场,随后程某某将从前台电脑上拷贝出来的小区的客户信息交给喻某某,由喻某某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并将整理后的客户信息交给业务员进行电话推销,其中客户信息包含小区名字、楼幢号、门牌号、客户姓名、电话、面积等内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不能证明喻某某向他人提供了公民个人信息以及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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