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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进贤县******自然**,现住江西省南昌县**大道**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驾驶赣A*****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北向南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莲路江西省医药学校以南路段第二股机动车道时,遇死者王某某在该处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行走。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驾车与王某某发生碰撞,王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喻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喻某某能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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