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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0********,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贵溪市**乡**村**组**号附**号,现住贵溪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日经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从贵溪市**出发往贵溪市**送货。当晚21时30分许,喻某某从贵溪市**路口驶出,沿**路由南往北往**站方向行驶,行驶至贵溪市**路口路段时,撞到行人吕某某,造成吕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1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喻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跟随急救车至贵溪市**医院。次日,喻某某自行到贵溪市交警大队。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到贵溪市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喻某某与吕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证明及户籍信息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交通肇事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吕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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