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Z250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曹某某村**组**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疑,于2019年12月13日被珠海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5日1时许,刘某某和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因赌博输钱,经密谋盗窃后开车窜至本市香洲区拱北夏湾前河东路116号宝泰花园,爬墙进入**有限公司后门,由刘某某拿出事先备好的钥匙将防盗门打开,将被害人姚某某存放于该处的2 2箱共109瓶茅台系列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5762元)搬到李某某的传祺小汽车上,并由李某某把酒拉到惠州市**区******巷*号自己住处。2019年12月6日下午,李某某联系回收礼品的被不起诉人商某甲收购该批茅台系列酒。同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商某甲带着员工商某乙到李某某住处进行验货,并以人民币312300元的价格将刘某某、李某某盗窃得来的109瓶茅台系列酒全部收购后销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商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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