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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非法提供答案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42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79********,汉族,大学文化,山东**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小**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提供答案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非法提供答案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上午,为帮助他人可以抄答案方式顺利通过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下文简称2019年成人高考),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另案处理)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另案处理)商议获取2019年成人高考高数试卷,由于某某找人做出高数试卷答案。随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兰溪市**街道**建设项目工地处组建含有“专升本”字样的微信群(群名后来改成“一家人”),并通过百度贴吧发布信息,召集人进入群内,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将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拉至该群内。2019年10月27日上午,在2019年成人高考高数科目考试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组建的微信群内成员杨某某将一份高数(一)试卷拍照发到群内,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看到后随即组织**学院学生宋某某、刘某甲等人做答案,该份高数(一)答案做好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让犯罪嫌疑人商某某将该份高数(一)答案发送至于某某组建的QQ群内(群内成员为参加2019年成人高考的考生)。2020年3月18日,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该份数学答案共17题,得分60分,本份试卷满分150分,占比40%。

2.2019年10月26日下午,在2019年成人高考英语科目考试期间,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从其组建的QQ群内(群内成员为参加2019年成人高考考试的考生)获取该科英语试卷后,为帮助群内考生可以抄答案方式顺利通过成人高考考试,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组织**学院学生宋某某、刘某甲等人做出英语答案后,让犯罪嫌疑人商某某将该份英语答案发送至于某某组建的QQ群内(群内成员为参加2019年成人高考考试的考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全套成人高考试卷、考务工作手册、情况说明、浙江省兰溪市20191027成人高考组织作弊案检材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邱某某、宋某某、张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樊某某、杨某某、童某某、肖某某、鲍某某、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商某某、周某某、于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扣押笔录;

5. 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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