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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82********,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的秋天,犯罪嫌疑人商某某的亲戚藏某某去世了,要到冬天的某一天,商某某到自己亲戚藏某某家清理房屋内的杂物,这时发现一木箱里有1支小口径手枪,商某某就把枪支拿回自己家中藏匿,直到2020年10月30日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商某某持有的枪支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验结果为:送检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非军用、非制式5.6mm手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商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商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商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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