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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虚假诉讼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门。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日、4月30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2月16日、7月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系吉林**处**,王某甲于2004年至2005年间因工程需要,多次在商某某处购买钢材,合计金额140余万元。2009年,被不起诉人商某某以王某甲拖欠货款为由诉至昌邑区人民法院,该案后经再审和终审,于2014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王某甲给付商某某货款及损失补偿合计28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商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否认其本人及业务员王某乙签收的(2004年8月2日)两笔转账支票20万元。终审判决后,2015年4月经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调查核实,商某某供述两笔转账支票确已收到。继后,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未向法院说明情况并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致王某甲个人房产被查封拍卖。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犯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事实。经本院第十次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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