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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商某某以4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桃源县**镇**村**组(原**坡)村民刘某某马塔坎的一块经济林拟采伐出售牟利,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山上除油茶树以外的其他林木采伐,采伐所得的木材出售给木材经营户朱某某,销售得款人民币3800元,另有部分采伐所得林木中因有樟树被朱某某拒收。经桃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商某某在桃源县**镇**村**组(原**坡)村民刘某某马塔坎山上共计采伐林木66株,树种为枫香、香樟等树种,所伐树种中无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伐总蓄积20.71立方米,折算材积为10.35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认罪认罚、补植复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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