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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2********,汉族,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组**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商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2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云岩区友邻路往尚礼西路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尚礼西路与友邻路交叉口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7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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