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亭检刑四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97********,汉族,大专文化,**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办事处**村**组**号,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岛**幢**室。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晚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商某某酒后驾驶苏J5****小型轿车从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宝龙广场地下停车场驶出,沿宝龙广场南侧道路向东行驶至人民路口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2.5毫克;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8.76毫克。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商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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