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4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商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线122公里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并建议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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