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非法狩猎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性别:1995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3251995**********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2月27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贞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德敏,贵州雅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从兴仁县**镇集市上以60元钱购买了三张捕网,拿到贞丰县小屯镇**村**组旁进行捕猎。在安装捕网捕猎期间,唐某甲利用捕网捕获青菜雀3只,捕获斑鸠17只,其中1只死体斑鸠被其食用,6只死体斑鸠被冻在冰箱内。2020年1月18日,唐某甲堂哥唐某乙告知唐某甲捕猎行为是违法的,遂主动将安装的捕网收回家中,并将捕获的10只活体斑鸠及3只活体青菜雀放置在自己家中用鸟笼喂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活体斑鸠10只、青菜雀3只、死体斑鸠6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唐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